7月29日讯:今年7月,秘鲁竞争与知识产权保护署作出No.085-2003/CDS-IN-DECOPI号决议,就2002年7月19日立案的针对我涤棉府绸反倾销一案,裁定无损害结案。
在决议中,秘鲁调查当局指出:根据反倾销协议条款进行有关分析时,并没有找到确凿的证据表明,中国产品的进口对秘鲁生产的府绸/聚酯及棉花织物造成损害。因此,终止对原产于中国的涤棉府绸(幅宽不超过1.8米)进行的反倾销调查。对临时反倾销关税及预交的保证金实行退款,滞留的抵押凭证予以退还或解款。
2002年7月19日,秘鲁竞争和知识产权保护署对我出口的幅宽不超过1.8米的涤棉府绸提起反倾销调查,产品涉案金额400余万美元。在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的组织下,青岛纺织品联合集团有限公司、山东德棉集团有限公司、青岛纺织品联合集团八棉有限公司、辽宁新元纺织品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和东方集团上海纺织品进出口公司5家企业应诉,并于2002年9月、2002年10月和2003年2月共3次提交有关应诉材料。
2002年11月9日,秘鲁调查当局作出初裁,认定我国出口产品倾销,并加征每公斤1.2美元的反倾销税。对此,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以行业代表身份致函秘鲁调查当局,希望调查当局充分考虑中方提出的意见和证据,作出公正裁决。今年4月,秘鲁调查当局公布决议,决定在临时反倾销税期限届满之时(5月9日)停止继续征收临时反倾销税。7月19日发布终裁公告。
该案是近年来我国纺织品反倾销胜诉的第一案。本案最终能够胜诉,主要原因是纺织品出口企业维权意识提高,积极参与应诉,同时,商会从行业的角度和利益出发,积极推动企业应诉,以行业代表身份多次与秘鲁调查当局交涉,充分发挥了应诉组织单位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