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关联担保合同纠纷案判决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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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接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宁民二初字第121号《民事判决书》,原告广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斯威特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斯威特公司)及本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经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作出如下判决:
一、斯威特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广发银行南京分行所垫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17407832.7元及利息(其中775016.69元自2006年7月25日起,16632816.01元自2007年3月2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逾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斯威特公司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中纺机公司对斯威特公司上述第(一)项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10%的赔偿责任;
三、驳回广发银行南京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27327元,由原告广发银行南京分行负担1080元,被告斯威特公司负担126247元。原告预交的案件受理费中的剩余部分126247元,由本院退回,被告斯威特公司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交纳。
经查明公司上述担保未经董事会的过半数同意,公司将积极采取措施应对上述判决,并及时公告进展情况。
特此公告。
中国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2007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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