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中纺联合进出口股份有限公司从比利时MAJOR (ZBL) INTERNATIONAL TRADING CO., LTD.公司(注:此发货商为国质检动函[2007]487号警示通报中的发货商)进口一批含脂毛,共24件,重量6450公斤,货物总值21285美元,合同号为PG10652。2007年6月8日货物抵达上海港,2007年8月3日,该公司委托无锡市第一碳化厂向无锡局纺织原料检验科报检。我中心接受报检后,立即派出检验人员到现场进行逐包开包检验,经现场开包,发现该批含脂毛有一包精短落毛,重量259.6公斤,金额856.68美元。这种毛为梳条工艺中梳理下的废料,作为毛纺原料用的下脚料,价格相当便宜,会给企业的毛纺工艺的加工使用和生产管理带来一定影响,并造成一定经济损失。不法外商在该批货物中掺杂使假,以次充好,蒙混过关,这种属欺诈行为应引起相关企业的高度重视。
这是国家质检总局发布国质检动函〔2007〕487号警示通报以来,无锡局再次从比利时含脂毛中发现的第二批羊毛质量问题。为此,特别提醒相关企业,在购买进口羊毛原料时要密切配合检验检疫部门加强对进口羊毛监管,准确选择贸易伙伴,在签订进口羊毛合同时,要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签订条款要详细,检验检疫机构将严格按照检验标准依法施检,加强对进口羊毛的检验监管,严格把好进口羊毛质量关,有效维护我国的合法经济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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