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治理验收是做好定型机废气整治、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的重要一环,为加强验收管理,规范验收程序,确保治理设施正常运行,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国家标准《评价企业合理用电技术导则》、《评价企业合理用热技术导则》和《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进行整治的通知》(绍政办发[2006]40号)精神,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验收条件
(一)绍兴市区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治理设施的设计、生产、安装必须由经绍兴市区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专项整治办”)核准的单位实施;
(二)定型机废气治理设施的设计、安装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专业工程验收要求;
(三)定型机废气治理设施按设计要求建成,在定型机满负荷生产条件下,废气收集率达到90%以上,油烟最高排放浓度小于等于60mg/m3,最高排放速率小于等于0.40 kg/h,油烟去除率达到80%以上;总颗粒物最高排放浓度小于等于120mg/m3,最高排放速率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l6297—1996)表2中的II级标准要求,且总颗粒物去除率达到80%以上,节能降耗,无二次污染,经负荷试车合格;
(四)定型机废气净化设施运转正常,符合交付使用的要求,并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熟练的操作人员,建立定型机废气治理设施操作、维护、保养等环境管理制度;
(五)有关文件、治理设施试运行记录等档案资料详实、齐全。
二、验收程序(框图)
1.自查认为具备验收条件的印染单位提出书面申请
2.专项整治办核实并签发“验收监测联系单”
3.印染单位委托验收监测
4.环境、能源监测机构验收监测
5.监测机构提交监测报告给印染单位
6.印染单位填写验收申请报告送专项整治办
7.专项整治办组织验收
三、验收
(一)专项整治办接到印染单位验收申请报告,在1 5个工作日内(材料需补充的,以补充材料齐备日起15个工作日内)组织验收;
(二)市环保局、市经贸委、市财政局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组,对定型机废气治理设施进行实地验收;
(三)根据验收组的验收意见,由专项整治办出具“验收合格”,或“验收不合格”的验收意见。
四、监测要求
(一)绍兴市环境监测中心站、绍兴市能源利用监测中心负责定型机废气监测、能源监测工作,成立绍兴市定型机废气治理监测技术协调小组,协调解决有关定型机废气监测中碰到的各类问题。
(二)定型机废气治理项目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能源监测机构实施验收监测。受委托的环境、能源监测机构按《定型机废气验收监测工作联系单》的要求直接开展监测,提交《定型机废气验收监测评价报告》、《定型机废气治理设施节能审核表》。
(三)验收监测项目
验收监测项目为:治理前后的总颗粒物含量、油烟含量;废油回收量、余热回收量、节能量。
五、治理单位资质要求
(一)对在绍兴市区内从事定型机废气治理的单位实行准入制,由专项整治办进行资格审查。
(二)对已经通过省级以上环保产品认证,治理效果达到要求的单位准予直接准入。
(三)对在绍兴市区内已开展了治理但未通过省级以上环保产品认证的,暂停其在绍兴市区内从事定型机废气治理,在取得省级以上环保产品认证后,方可开展治理业务。
(四)要求初次进入的单位,必须先制定治理方案到专项整治办办理备案手续,由专项整治办组织专家进行方案评审,方案获通过的同意在拟选印染单位进行试点。经有资质的监测机构监测,经专项整治办验收合格后,同意推荐办理环保产品认证手续。在取得省级以上环保产品认证后,准予开展治理业务。
六、奖励
在鼓励治理阶段完成治理任务,并验收合格的,按照《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进行整治的通知》规定予以奖励。
七、附则
治理设施“验收不合格”的,对设计、生产、安装单位提出限期整改,二次以上验收不合格的,取消其在市区的准入资格。
在国家或上级环保部门未出台印染行业定型机废气及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前,以本规定的验收条件为准。
本规定从二○○六年八月二十五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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