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通告经纬纺织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本公司」)谨订于2008 年12 月30 日上午10 时正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亮马桥路39 号第一上海中心七层会议室就考虑及酌情通过下列决议案为普通决议案召开股东特别大会「股东特别大会」:
普通决议案
1. 「动议批准北京经纬纺机新技术有限公司(本公司的全资附属公司)及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于2008年10月24日就(其中包括)根据本公司于2008年11月14日刊发的通函(「通函」)(注有「B」字样的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兹识别)所载的收购协议条款,收购无锡经纬纺织科技试验有限公司33.45% 权益(「收购」)而订立的有条件协议(「收购协议」,注有「A」字样的收购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兹识别),以及据此拟进行的一切交易,并授权本公司董事(「董事」)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以签署及执行所有该等其他文件,以及采取董事认为就收购协议或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及所作修订而言乃属必要、恰当、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步骤,使收购协议或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及所作修订得以生效(以整体来说就整项交易而言并不重大的修订为限)。」
2. 「动议批准本公司与北京华联集团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华联投资公司」)及北京中商华通科贸有限公司于2008 年10 月24 日就(其中包括)根据通函所载的互保担保协议条款,向华联投资公司提供最高人民币9,000 万元的担保,以就其银行信贷及银行贷款责任作担保而订立的有条件协议(「互保担保协议」有「C」字样的该协议副本已提呈大会,并由大会主席简签以兹识别),以及据此拟进行的一切交易,并授权董事采取一切有关行动及事宜,以签署及执行所有该等其他文件,以及采取董事认为就互保担保协议或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及修订而言乃属必要、恰当、适宜或权宜之一切有关步骤,使互保担保协议或据此拟进行的交易及所作修订得以生效(以整体来说就整项交易而言并不重大的修订为限)。」
附注:
1. 暂停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凡在2008 年11 月28 日营业时间结束时已经登记在册的本公司A股股东及H股股东可凭身份证或护照出席股东特别大会。
持有本公司H股的股东请注意,本公司在股东特别大会召开前之30 天,即2008 年11 月30 日至2008 年12 月30 日(包括首尾两天),暂停办理H股股份过户登记手续。如欲出席股东特别大会,必须于2008 年11 月28 日下午4 时正前将一切过户文件连同股票送交本公司H股股份过户登记处香港中央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地址为:香港湾仔皇后大道东183 号合和中心17 楼1712-1716 室。
2. 凡有权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均可委托一位或多位人士(不论该人士是否本公司股东)作为其股东代理人,代其出席及投票。
3. 股东或由其书面授权的代理人士须以书面及由委托人或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任股东代理人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加盖法人印章或由其董事或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应当经过公证。经公证之授权书,或其他授权文件及代表委任表格须早于股东特别大会开始举行时间24 小时前送达本公司董事会秘书室,方为有效。
4. 拟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应于2008 年12 月10 日下午5 时正前,将拟出席会议的书面回覆送达本公司之董事会秘书室,回覆可采用来人、来函、挂号邮递或传真送递。上述书面回覆并不影响股东出席会议的权利。
5. 预期股东特别大会需时半天,出席股东特别大会之股东往返、食宿安排及费用自理。
6. 本公司之董事会秘书室详情如下:
中国
北京市
朝阳区
亮马桥路39 号
第一上海中心七层
电话:(8610)-8453 4078 转8501
传真:(8610)-8453 4135
邮政编码:100125
7. 由于股东特别大会通告内第1 项决议案中所述交易构成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市规则」)第
14A章下本公司之持续关连交易,故于股东特别大会提呈之上述决议案将根据上市规则第13.39(4)条以投票方式
表决。中国纺织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及其于有关交易中拥有重大权益之联系人须于股东特别大会上就第1 页决议
案放弃投票。
8. 股东特别大会通告提呈的第1 项及第2 项决议案于2008 年10 月24 日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上已获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