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近结束的全国纺织行业工作座谈会上,国家经贸委产业规划司顾强全面介绍了在中国入世议定书和中国加入WTO工作组报告中涉及纺织领域的相关承诺。其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自动获得《纺织品服装协议》(ATC)的一体化待遇。自2001年 12月11日起,欧盟和美国取消原产于我国的在其向WTO纺织品服装监督机 构(TMB)通报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一体化清单中产品的配额限制,同时欧 盟还取消部分其它类别的配额限制;自2002年1月1日起,土耳其取消原产 于我国的在其向TMB通报的第一阶段和第二阶段一体化清单中产品的配额限 制,美国、欧盟、加拿大和土耳其取消原产于我国的在其向TMB通报的第三阶 段一体化清单中产品的配额限制。我国还可以根据ATC协定第6条的规定,可 以对1990年进口额为基数的49%的产品采取过渡保障措施,合法保护产业 利益。
2、关税减让。我国将从2002年1月1日起开始履行入世关税减让义 务。按照承诺,2002-2005年纺织品服装的平均税率分别下降为1 7.8%、15.2%、12.8%、11.4%,其中2002年当年平均下 降2.45个百分点,2005年关税平均水平较2002年下降6.4个百分 点,降幅为36%。到2005年,除1个税则号外全部达到约束关税水平。关 税减让后,基本体现了从原材料、中间产品、制成品由低到高的梯形关税结构。 3、取消非关税措施。入世时取消羊毛、腊纶、涤纶等42个税则号的商品 的进口配额和许可证,这意味着从2002年起,纺织原料、纺织品服装以及纺 织机械的进口配额和许可证全部取消。而且除了关税以外,入世后不得采用、不 重新采用或实施其他的非关税措施,除非国外产品大量倾销或国内产业遭受严重 损害而适用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
4、关于进口管理。棉花、羊毛、羊毛条的进口实行关税配额的办法,在配 额数量内,实行1%的低税率,在配额外实行公开税则税率。2002年棉花关 税配额的数量为81.85万吨,到2004年将增加到89.4万吨;国内非 国营贸易公司将获得占总量67%的棉花关税配额;取消棉花的出口补贴;依据 WTO的相关协定对动植物进行检疫。2002年羊毛的关税配额量为26.4 5万吨,羊毛条的数量为7.25万吨,2004年的数量分别为28.7万吨 和8万吨。2002年起,逐步增加羊毛、羊毛条以及腈纶的指定经营公司的数 量,2005年完全放开贸易权。棉花进口仍可以继续实行国营贸易,但随着非 国营贸易的增加,棉花的进口权也将逐步开放。
5、关于出口管理。通过增加和扩大贸易权的措施,逐步取消丝绸的国营贸 易制度,在2005年1月1日完全取消在丝绸出口领域的各种主动限制,包括 取消在出口环节征收的各种费用。入世后,“两纱两布”以及厂丝、坯绸实行的 国营贸易制度将发生变化,贸易权也将面向所有企业开放。对日本、韩国的棉坯 布出口,仍需按配额出口,并按有关规定力办理出口许可证。
6、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纺织品外观设计主要包括纺织织物的图 案、花型及服装款式设计,是一种特殊的无形资产,设计者或所有者对它具有独 立占有的权利。WTO成员的设计可以根据中国《实施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规定》 作为实用艺术作品得到保护。我国承诺制定专门的法律,对纺织品设计依法提供 保护。
7、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目前,对棉纺、化纤、毛纺涉及新增生产能力 的项目由国家有关部门进行核准,在化纤领域仍存在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如不 允许氨纶、聚酯、腈纶的独资。入世后必须遵从“贸易相关投资准则”(TRI Ms),一般情况下,必须放开外资企业的地域、数量、股权比例限制以及投资 的其他限制。在目前的行政审批清理中,即将取消化纤和毛纺能力的核准,继续 保留棉纺生产能力的“两证”管理制度。
8、关于特殊保障措施。WTO某一成员国认为来自中国的纺织品服装进口 增长对本国同类企业造成损害,在2009年1月1日以前,通过磋商后,中国 将纺织品服装的某一或几个品类的出口数量“控制在不超过提出磋商请求的当月 前的最近14个月中前12个月进入该成员数量的107.5%(羊毛产品类别 为106%)的水平”。这一方面使进口国可以对中国的产品采取选择性保障措 施,另一方面也使原来不对中国设限的国家可以以此来约束中国的出口。
9、WTO成员保留的其他措施。阿根廷于2002年7月31日前取消纺 织品服装的配额(双边)限制,对于过高的关税进行逐年削减。匈牙利提出对从 中国进口的纺织品实行限制,但分阶段开放其市场。墨西哥可以对中国进口的纺 织品服装采取反倾销不受WTO反倾销协定以及中国入世有关文件的约束。这些 国家承诺在入世后的3-6年内取消对中国采取的一些不符合WTO原则的规 定。
另外,在入世文件中关于价格控制、国有企业、贸易性技术措施等方面的承 诺也将对我国纺织工业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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