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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顾中国民营企业15件大事(1978~2003)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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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04/1/12
文章出处:赢周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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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年,坎坷五个阶段
改革开放25年来,中国的民营经济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基础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为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重要力量。这里选取影响了中国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15件大事,希望通过这15件大事的回顾,能够让我们看到民营经济从破土萌生到高速增长的曲折发展历程,感受到民营经济那股顽强、坚韧、充满生机的脉搏。
中国民营经济大致经历了五个发展阶段,这15件大事就是每个阶段上的刻痕。
第一个阶段:1978年~1982年
民营经济恢复生存权
●大事1
个体户现身
【时间】1980年前后
【事件】国务院于1981年发布《关于城镇非农业个体经济的若干政策规定》,指出:个体经济“一是个人经营,或家庭经营;必要时,经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请一至两个帮手……最多不超过五个学徒”。个体户从此有了“说法”,得到官方正式认可。万向集团董事局主席鲁冠球、腾达集团董事长叶洋友等等不少企业家,就是在这一时期浮出水面的。他们铆足了劲,甩开膀子,开始辉煌的创业历程。
自1956年“公私合营”完成至1966年,私营经济接近空白。其后10年“文化大革命”,随着批判“小生产自发势力”和“割资本主义尾巴”深入展开,私营经济在中国大地几乎绝迹。
1976年粉碎“四人帮”,冲破了长期“左”倾错误的严重束缚,给私营经济发展提供了政治空间。
在农村,从1978年安徽凤阳分地开始,随着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推广,农民长途贩运花生、大米……
在城镇,1980年前后,总数约3000万名各地农村知青陆续蜂拥回城,一浪高过一浪,给本来就十分棘手的城镇就业造成了极大压力。这么多“待业青年”要吃饭,再加上源源不断的应届大、中学毕业生等待分配,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根本无法接纳,政策上不放开不行。
事实上,相当多的人为了养家糊口,自己已经先干起来了。当时正值拨乱反正、思想解放高峰时刻,政策缺口多,谁也说不清未来的章法,干也就干了,先解决肚子问题再说。于是,卖大碗茶的、运煤球的、开小饭馆的、倒卖服装的、裁剪衣服的、修鞋修自行车的、装裱字画的、卖走私手表雨伞录音机的……
个体经济活动在夹缝中滋生出来,形成蔚为壮观的个体户现象。
【入选理由】个体户的合法地位得到了国家的正式认可,就是他们播下了中国民营经济的萌芽之种。
●大事2
个体经济得到官方认可
【时间】1982年12月4日
【事件】这天,五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第十一条规定:“在法律规定范围内的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个体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个体经济得到认可。
虽然1981年国家已经允许个体劳动者合法经营,但受传统观点的影响,个体户在人们心目中仍然没有地位。人们夸大了个体户中刑满释放分子所占的比例。很多干了个体的,还是千方百计挤进国有单位。不然的话,正经人家的闺女都不嫁给你。因为你是“社会闲散人员”。
只有一条还是吸引人的,不少个体户都成了“万元户”。那时候,1万元在人们心目中是不得了的数字。当时一般人上班的工资,每月不过四五十元。
事情在向好的方向进展,在1982年9月召开的党的十二大报告指出:“社会主义国营经济在整个国民经济中占主导地位”,同时又提出:“在农村和城市,都要鼓励劳动者个体经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和工商行政管理下适当发展。”
在党的全国代表大会报告中明确提出鼓励个体经济发展,还是首次,并且范围从“城镇”扩展到了农村,令人鼓舞。但使用“适当”之类的谨慎措辞,仍然使人感到发展个体经济带有一点权宜性,个体经济还是硬不起来。
于是,就有了1982年底《宪法》里的规定,个体户、个体经济的腰杆子开始硬了起来。
值得注意的是,到1982年,法规和文件中并没有出现“私营经济”这个词汇。
【入选理由】这是国家根本大法第一次承认个体经济的合法地位,意义重大,影响深远。
第二个阶段:1983年~1988年
站稳脚跟求发展
●大事3
“7个人”和“8个人”的争论
【时间】1988年前后
【事件】个体经济发展到上世纪末,许多像年广久、刘永好兄弟一样起步早,发展快的“个体户”已经积累了相当的财富,手下的工人早就有了几十名。他们的“雇工”名额早已超越个体户的范围了。
当时最顾忌的两个字,“雇工”。于是有了个有趣的争论,即“7个人”和“8个人”问题。有些人从马克思著作中找来根据,坚持8个人和7个人的区别。他们提出雇8个人及以上的就是私营企业,雇7个人及以下的算个体户。国家对超过8人以上员工的私营企业的态度,还是不提倡、不宣传、不抵制。很多人这时已经习惯了个体户,承认了个体户,闺女也肯嫁给他们了。但是他们对雇8个人以上的业主则另眼相看,格外警惕。
但是,“上面”还在“看一看”。1987年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通过《把农村改革引向深入》的决议,提出:“对于私人企业……也应当采取允许存在,加强管理,兴利抑弊,逐步引导的方针。”这个文件对私营企业持一种模糊态度,称之为“私人企业”。
1987年10月份召开了党的十三大。十三大报告指出:“私营经济一定程度的发展,有利于促进生产,活跃市场,扩大就业,更好地满足人民多方面的生活需求,是公有制经济的必要的和有益的补充。必须尽快制订有关私营经济的政策和法律,保护它们的合法利益,加强对它们的引导、监督和管理。”
尽管“一定程度的发展”措辞谨慎,但毕竟前进了一大步:正式承认了私营企业,而且明确提出保护的方针。这表明,中央对于改革实践的总结和反馈是迅速的,采取的政策适应了生产力发展的要求。
“7个人”和“8个人”的争论以1988年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私营企业暂行条例》而告结束,该条例第二条就说:“本条例所称私营企业是指企业资产属于私人所有、雇工8人以上的营利性的经济组织。”
1988年4月,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一条修正案说:“宪法第十一条增加规定:‘国家允许私营经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存在和发展,私营经济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补充。国家保护私营经济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对私营经济实行引导、监督和管理。’”国家根本大法再次对实践做出积极反应,确定了私营经济的法律地位和经济地位。
但注意,当时国家对这种新的经济形式一律称为“私营经济”。
【入选理由】“7个人”和“8个人”推动了民营经济的又一次历史性突破,民营经济终于有了合法的地位。 (作者:万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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